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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利比亚使馆领事服务信息

2007-02-04

  使馆领事部主要办理赴华签证、护照、公证认证及其它领事业务。

  领事部对外办公时间: 每周日、周一、周三上午10:00 – 12:00

  电话:021-4832914

  一、签证

  进入中国国境须办理入境签证,申请入境签证时需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自递交之日起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有空白签证页的护照;

  2、如实、完整、清楚填写,并由申请人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申请表》1张(各项须认真填写,表格可从使馆接待台领取,也可直接从本网站上下载);

  3、近期、正面、免冠护照照片1张(不接受生活照、照片复印件或普通纸张打印的数码照片);

  4、赴华留学、就业、进行公务及商务访问等,须提供中国授权部门的申请签证通知及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自递交签证申请之日起,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后取件;如有急需,可办理加急服务。

签证收费标准

 

1次

2次

半年多次

1年多次

  利比亚公民

100利第

150利第

200利第

300利第

  其他国家公民

30美元

45美元

/

/

  加急费:

  次日取件:40利第(利比亚公民);30美元(其他国家公民)

  三日后取件:30利第(利比亚公民);20美元(其他国家公民)

  办理赴港签证VS

  申请赴港签证所需材料

  1、赴港签证申请表

  2、护照资料页复印件(个人资料、护照签发日期、有效期等)

  3、经济、就业证明:个人经济状况证明;个人就业/商务证明

  4、行程安排(访港行程、住宿安排、机票订单等)

  5、保证人资料(香港保证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等)

  6、其他材料:

  过境(过境原因、前往目的地安排和原因)

  商务(赴港商务证明信、港方邀请信、展会邀请等)

  旅游(公司准假证明信)

  费用:港签申请费:20美元

  港签费用:30美元(不分种类和次数)

  二、护照、旅行证

  办理各项护照手续的条件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因私护照

  1、成人首次申请因私普通护照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证明当事人的中国国籍、出生日期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2、因私护照换发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现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3、因私护照补发所需材料及证明文件:

  (1)遗失护照经过的书面报告(并注明当事人姓名、出生日期;原护照号码、发照机关、发照日期);能提供原持护照的复印件将方便护照的申请;

  (2)在当地的有效居留证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填写好的“护照、旅行证、海员证申请表”一份;

  (4)护照照片3张;

  (5)第一次申请补照,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后即可发照;第二次申请补照,应在核实有关情况后晚三至六个月发照;第三次则应在核实申请人身份与持照情况一年以后予以补照。

  (二)因公护照

  1、因公护照换发

  (1)使馆不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护照换发手续;

  (2)使馆报经国内发照机关同意后,可为常驻因公人员办理护照换发手续。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因私护照相关申请的要求。

  2、因公护照的补发

  (1)经向原发照机关核实,使馆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办理一年一次有效旅行证,以方便其回国;

  (2)经向原发照机关核实,使馆可为常驻国外的因公出国人员补发相应的因公护照。相关条件及所需材料和证明文件参见办理补发因私护照的要求。

  护照旅行证件的相片标准

  相片尺寸:小二寸(48mm×33mm),头部宽度为21mm~24mm,头部长度为28mm~33mm。

  相片背景:相片的背景应无任何装饰,背景颜色以白色和淡蓝色为佳,请勿使用红色、褐色、黑色等深色。

  其它要求:相片必须显示头部的正面,并且不能佩戴帽饰;请勿用订书钉或回形针夹照片,以免相片受损。

  注意:相片经扫描后会直接打印在护照上,若您递交的照片不合格,将无法制照,并将导致退还您的护照申请。

收费标准

种类

收费(美元)

  因公普通护照换发/补发

25

  因私护照换发/补发

55

  因私护照非正常换发/补发

105

  旅行证(两年期)颁发/补发

30

  三、公证认证

  公证

  使馆只为中国公民办理公证,对于外国公民,本馆仅办理认证,不办理公证(华人生存公证除外)。

  使馆可对中国公民的委托书、声明书等文件进行公证,对其他商业文件(例如营业执照、法人资格、雇用协议等)、婚姻状况、健康状况、亲属关系、领养中国儿童等文件可以办理认证,不予公证。

  发生在中国的事实和法律行为,例如出生、死亡、无犯罪记录等公证应在中国公证机关办理,本馆不受理。

  申请人须出示中国护照和有效签证,以及在利比亚学习、工作或居住的证明材料,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和《公证、认证接谈笔录》,提供公证所需的其它材料。

  认证

  拟送往中国使用的各类文书,在使馆办理认证之前,应先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然后由利比亚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才可申请使馆认证。

  申请者需递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每项均需认真填写,附照片一张;申请表可从使馆接待台领取,也可从本网站上下载)

  2、有效护照/身份证及复印件

  3、有关材料及复印件

  办理时间: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需要五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种类

收费标准(利第)

备注

  民事类

25

  包括婚姻状况、出生、死亡、身份、经历、亲属关系和经济担保等

  商事类

50

  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资信情况、劳务协议和授权书、遗产继承、财产赠予、房屋转让和买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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