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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制度

2007-01-30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形式,是中国的政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它有权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国家基本法律;选举并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它包括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和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国家其他重大事项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他们不能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除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外,其他法律均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每届任期5年,其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 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3年,其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互相监督,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基本特点主要有: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联盟,是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战友,是参政党。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各民主党派在同中国共产党的合作中认识到,否定了中共领导,就否定了自己的历史道路和前进方向。2、“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中国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领导着拥有12亿多人口的国家,非常需要听到各种意见和批评,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和加强民主党派参政和监督的作用,对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真实反映了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关系。3、各民主党派都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和许多成员参加了国家政权机关的工作,被选举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其中还有不少担任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领导职务。4、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中国共产党和各民 主党派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又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三、国家行政制度

  国家行政制度是指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通过行政机关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等各方面事务进行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宏观管理规范的总和。包括规划、组织、用人、指挥、控制等方面。

  我国现行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乡(镇、民族乡、苏木)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并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省、自治区、县、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设立若干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机关,只是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代表机关。

  我国国家行政管理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党领导行政管理原则。党为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党组织。2、人民群众参加管理的原则。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政府行政人员,向行政机关反映意见和要求并对其进行监督,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参加行政管理活动。3、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要服从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内部实行集体领导和首长负责相结合。4、计划管理原则。国家行政机关要分时期、分地区地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以完成计划为目的。5、各民族平等参加管理的原则。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干部为主,管理本民族区域内事务,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都有少数民族干部担任领导。6、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社会主义行政管理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和执行司法职能的活动的制度。

  人民司法组织体系的组成包括: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查院)、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中国司法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主要有:1、司法统一原则。a、统一行使司法权。我国的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司法行政权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别依法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b、统一适用法律。任何公民如有违法犯罪行为,都无权逃避和抗拒司法机关的依法制裁,全国适用统一法律。c、统一司法体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2、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又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在相互配合的基础上又相互制约、互相监督,保证国家法律得到正确实施。3、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等,一律依法予以保护;对于一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其职位多高,资格多老,功劳多大,都必须依法给予应得的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必须以确凿的证据或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使自己的司法权,司法机关必须切实以国家法律为标准处理案件。5、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a、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b、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而不是审判员、检察员个人负责。6、便利公民进行诉讼的原则。a、司法机构的设置要接近公民,便利公民解决问题。b、诉讼手续要简便、诉讼法规要通俗易懂。7、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法院中的审判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中的检察委员会的设立,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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